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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怎麼繼承才對!5分鐘教您快速判斷遺產分配是否正確

遺產怎麼繼承才對!5分鐘教您快速判斷遺產分配是否正確

  • 發表日期: 2023-08-16
  • 更新日期: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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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時會聽到新聞、親友在討論,某位長輩突然過世,而有些不肖子孫卻覬覦遺產,甚至以過世長輩之名,自行劃分起遺產,而部分家屬的權益,卻因為各種原因下而遭剝奪,在不知道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下,就這樣默默按照他人的分配下繼承。

 

一、誰擁有繼承權?

在討論遺產怎麼繼承之前,要先了解誰擁有繼承權,往下才能判斷繼承順序跟比例是如何。
按照我國民法現行制度,繼承方式主要分為「血親繼承」、「代位繼承」和「指定繼承」三種方式。

  1. 血親繼承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
    二、父母。【第二順位
    三、兄弟姊妹。【第三順位
    四、祖父母。【第四順位
    民法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按照目前現行規定,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外,被繼承人的小孩、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則依次都有可能繼承到遺產,但後一順位的繼承人會需要等到前一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或死亡後,才能享有繼承權。

  2. 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只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已先死亡,為確保繼承人間的公平分配,特別規定該繼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例如:爺爺過世前,父親已經死亡。這時爺爺留下的遺產要分配的話,父親的子女可以代替已過世的父親,和奶奶、父親的手足一起分配。

  3. 指定繼承
    由於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是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依照民法相關規定,財產所有人可以自由處分其財產,自然可以在死亡後透過遺囑指定繼承人,並不僅限於家人,所以朋友也是可以的。只是要特別注意,分配給指定繼承人的遺產是不能侵害到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的計算方式,請容後介紹)。

 

二、什麼情況會喪失繼承權?

  1.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2. 依照民法第1145條規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又可以根據繼承人的惡性程度分為「絕對失權」、「相對失權」和「表示失權」三大類。
    • 絕對失權
      繼承人以殺人、重傷或傷害意圖導致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死亡或受傷,且受到法院受刑宣告者,直接喪失繼承權。
      另外這邊提到的「應繼承人」,指的是同順位或先順位之繼承人,如果傷害的是後順位的繼承人,則不屬於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 相對失權
      繼承人若做出民法1145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由,則喪失繼承權。不過被繼承人事後如果願意原諒繼承人的話,仍可以恢復繼承權。
    • 表示失權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者,則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者繼承權是否能回復,不過實務上認為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的繼承權喪失事由,若得到被繼承人原諒後,仍可以回復繼承權。

三、遺產繼承方式

  1.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3. 我國自民國98年6月修法通過後,現行遺產繼承方式改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兩種。若選擇繼承遺產或未特別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都會視為繼承人同意繼承遺產。
    但和以往不同的是,繼承人僅需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需負擔債務,也可以理解成「繼承多少遺產、負擔多少債務」,所以已經不像以前有父債子全還的問題囉!
  4. 若選擇拋棄繼承的話,須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從知悉可以繼承遺產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書面辦理拋棄繼承;並需要書面通知後順位繼承人。超過三個月後就不能辦理拋棄繼承囉!也不能藉此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提出抗辯。

四、應繼分?特留分?我的遺產不能自己分配嗎?

若是您分配遺產的方式,有違反特留分的規定下,繼承人是可以在事後向他人主張歸扣的!
目前我國遺產分配方式,依照分配比例的不同,可以分為「應繼分」和「特留分」兩種。

  1. 應繼分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的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並和其餘繼承順位的繼承人一同分配。舉個常見的例子,以一家四口為例,假若父親死亡,按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媽媽可以先取得遺產的1/2,剩餘的1/2遺產再由二名子女繼承,一人可得遺產的1/4。
    • 分配遺產時,除了配偶外,後順位繼承人需等到前順位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死亡後,才能分配遺產。
  2. 特留分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是,若無特別事由的話,法定繼承人得繼承的遺產是不能少於特留分喔!
  3. 繼承人取得遺產的計算方式:
    • 被繼承人在未預立遺囑的情況下,則會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分配遺產,此時分配到的比例為應繼分。

    • 被繼承人在有預立遺囑,且繼承人在無民法第1145條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分配到的遺產則不能少於特留分,否則該繼承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225條規定向其他遺產繼承人主張歸扣。

 

五、我跟被繼承人之間有債務關係,該怎麼計算我的應繼分?

有時候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間會有債務關係,這時候是否將兩者間的債務納入遺產計算中,則會影響到每位繼承人實際上取得的應繼分,但實際上究竟該如何計算呢?以下將透過法條來為大家說明:

  1. 民法第1172條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2. 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遺產分配時,若被繼承人生前和繼承人間有債務關係,則在分配時,需先將債務納入遺產計算後,按照應繼分分配遺產,並將債務扣除應繼分後,計算是否尚有債務須償還。
    • 若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有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贈與者,則於遺產計算時應將贈與部分追加計算,並於遺產分配時,從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六、常見問題

1. 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

不需要特別辦理喔,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會直接默認您選擇以限定繼承方式繼承遺產。

2. 超過辦理拋棄繼承時效會有什麼問題?

視情況而定。若被繼承人生前留有債務,繼承人也沒有及時辦理拋棄繼承的話,未來有可能遭到債權人催債、強制執行,屆時會需要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向法院說明實際上繼承到的遺產狀況、主張在繼承範圍內負償還責任。

3. 遺產被其他繼承人侵占怎麼辦?

會需要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協助將侵害排除,以利重新分配遺產。

4. 可以把遺產都留給一個人嗎?

原則上不行,遺產必須以不違反特留分的前提下分配。若您對於遺產分配希望以期望的方式分配,可以先預約諮詢,由專業團隊協助您初步分析財產狀況,以利後續分配。

七、成功案例

本團隊對於遺產分配、計算或遺產遭受侵害均有處理經驗,若您有遺產相關問題於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我們能夠及時協助您,給您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

劉鈞豪 律師

劉鈞豪 律師

學歷: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 學士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碩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劉喜律師事務所 律師
劉鈞豪律師事務所 所長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
全國律師聯合會信託委員會第一屆、第二屆委員
全國律師聯合會體育委員會委員
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理事
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秘書長
社團法人台中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111-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
勞資事務師
擅長案件:家事、刑事、車禍、遺產、土地分割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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