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誡帳戶是什麼?告誡戶有什麼限制?律師教你快速解除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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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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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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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若有發生前述情形者,則在被通知作筆錄時,警察會開立告誡書給你;而成為告誡帳戶者,五年內也都會被限制部份金融帳戶功能。本篇文章將會針對告誡帳戶會有什麼樣的影響?以及該如何解除告誡帳戶進行說明!
一、什麼是告誡帳戶?跟警示帳戶的區別在哪?
什麼是告誡帳戶?
- 依照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在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交付帳戶給其他人使用,警方會在您製作筆錄時開立告誡書給您,這時候您提供的帳戶就會屬於告誡帳戶。
- 另外一般大家常聽的警示帳戶、人頭帳戶,也都是因為您這邊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後續詐欺集團又將您的帳號作為洗錢工具,而這些遭到不法利用的帳號,就會遭到警方警示而暫時無法使用。
- 針對告誡帳戶及人頭帳戶來說,最大的區別主要是「解除期間」和「帳戶功能限制」兩大點;但以目前實務上來說,大多數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的民眾,帳戶均有同時被告誡和警示的狀況存在。
告誡書是什麼?和告誡帳戶有關嗎?
「告誡」是指民眾違反《洗錢防制法》,例如將自己的銀行帳戶、虛擬貨幣錢包或第三方支付帳號交給他人使用,因而遭警方裁處行政告誡的情形。雖然告誡並非刑罰,但影響卻十分重大,一旦被列入告誡名單,個人的金融活動將受到多項限制。
舉例來說:
自告誡生效日起五年內,金融機構可依情節輕重,對行為人名下帳戶採取暫停、限制或直接關閉等措施。
在此期間,金融帳戶每日可轉帳及提領的金額上限皆為新台幣一萬元,且不得使用網路銀行。銀行也有權拒絕臨櫃交易或開立新帳戶。至於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匯兌金額上限為一萬元,每月代理收付上限為三萬元。
若行為人持有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結清後將被直接關閉,並不得重新開立新帳號。
即使之後想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業者的賣方客戶,也僅能開立一個帳號,且每日收款不得超過兩萬元,每月不得超過二十萬元,撥款日不得早於請款日起二十日。
若在五年內再度違規,金融機構可重新起算限制或關閉帳戶的五年期限。
二、成為告誡帳戶有什麼限制?
告誡戶能否再開新帳戶?
在告誡期間,雖然告誡戶仍有機會評估後開立新帳戶,但這些新開立的帳戶依舊會受到告誡處分的限制。若有涉及洗錢防制相關子法規明定的拒絕事由(例如使用偽造或變造的身分證件、所提供的資料存在疑點),金融機構則會直接拒絕告誡戶辦理開戶或建立新業務往來。
告誡戶轉帳交易的影響
一旦被列為告誡戶,帳戶使用會受到相當嚴格的限制,且效力自列管當日起算,持續五年。常見的限制包括:
- 每日限額:每個帳戶每日轉帳與提款上限為新臺幣 1 萬元。
- 網銀限制:無法透過網路銀行進行轉帳或支付服務。
- 臨櫃受限:銀行可拒絕受理告誡戶的臨櫃交易申請,或拒絕再次開立新帳戶。
告誡帳戶不予交易是什麼意思?
所謂「告誡帳戶不予交易」,是指當帳戶被金融機構列為告誡戶後,該帳戶將被限制部分交易功能。一般而言,自動扣款與轉帳服務會全面停止,僅有特定項目仍可執行,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稅款與罰款(包含罰鍰及滯納金)等必要扣款。
至於其他自動扣款項目,如證券交易、房貸或信貸繳款、信用卡費、保險費、基金定期扣款等,則會被銀行拒絕執行,無法再自動扣繳。
告誡帳戶交易與審查限制
- 政府為督促人民千萬不能將自己的帳戶交付給他人使用,於民國113年2月時發布「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針對成為告誡帳戶者設立許多限制,以此希望民眾能擷取教訓,避免日後再犯。
- 依照本法第四條和第六條之規定,成為告誡帳戶者會有以下限制:
| 時間限制 |
銀行得於行為人遭告誡日起算五年內,針對帳號進行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如果行為人又於前開期間內再犯者,得於前次時間屆滿之隔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
| 額度限制 |
每個帳戶之晶片金融卡於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新臺幣1萬元整,且使用金融卡消費扣款與前述額度併計。 |
| 網銀和第三方支付使用限制 |
禁止使用網路銀行或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含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開放銀行TSP業者等)及其他類似之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
| 臨櫃審查措施 |
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金融機構為執行加強行為人身分確認或持續審查措施,得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金融機構得拒絕其交易。 |
| 電子帳戶限制 |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支付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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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解除告誡帳戶?需要律師協助嗎?
1. 告誡帳戶可以解除嗎?如何申請解除告誡帳戶?
是的,現行確實有救濟程序可申請解除告誡帳戶。當您收到告誡處分書後,可在 30 日內撰寫訴願書,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內容須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完整記載:
● 訴願人之基本資料
● 訴願請求事項
● 事實與理由
●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時間
● 受理訴願機關名稱
● 相關證據與行政處分書影本
2. 不服告誡帳戶訴願結果可以再上訴嗎?
若民眾不服訴願結果,可在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兩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若提起訴願後,訴願機關超過三個月未作成決定,或經延長後仍超過兩個月未決定者,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 錯過告誡帳戶訴願期間怎麼辦?
若已超過 30 日訴願期限才決定提起訴願的情況下,原行政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是可以直接依超過法定期間而給予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目前實務上針對超過訴願期間的情況,會建議在有取得「不起訴處分書」或者「無罪判決」下,委請律師協助撰寫訴願書向原機關請求依職權撤銷告誡處分。本平台已協助有多位當事人透過這種方式成功撤銷告誡之經驗,若您有需要歡迎透過Line聯繫我們。
4. 解除告誡帳戶需要律師協助嗎?
不論是在訴願階段或後續行政訴訟中,都需要明確提出法律依據與事實理由,說明帳戶使用情形的合理性。為確保日後能恢復帳戶正常使用權益,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撰擬訴願或訴訟書狀,擬定最有利的救濟策略。
四、律師帶你看判決 I 解除告誡帳戶跟你想的不一樣
- 許多民眾歷經漫長訴訟過程後,終於取得「不起訴」或者「無罪」判決,因此也希望盡速解除告誡帳戶,但實際上可能跟但你想的不一樣,就讓律師透過以下判決帶大家分析實務上法官是如何判斷告誡處分是否給予撤銷。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判決摘要:
「經查,原告將系爭帳密資料交予他人,係透過LINE網路通訊方式為之。原告自陳該人之姓名、身分、營業處所、聯繫方式等均不知情(見本院卷第223至224頁),而擁有他人銀行帳戶密碼資料,甚至街口支付手機驗證碼,就可以任意轉帳匯入、匯出款項,原告則自承知情(見本院卷第225頁),可見原告對於不得任意將金融帳戶密碼等資料交付他人,否則恐遭非法任意使用一節係有相當認識。而事實上,原告與該所稱協助投資之他方聯繫過程,經對方要求提供系爭帳密資料進行所謂驗證時,第一時間即回應「這樣會被盜領吧」等語,有原告所提出與他方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9頁),足見原告對於交付系爭帳密資料供其使用,係有高度警覺及疑慮。不料原告仍將系爭帳密資料提供與對方,旋即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轉帳匯款之人頭帳戶,自不能認為對於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即不得無正當理由將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一節毫無認識。原告雖強調對方有匯款3萬元、3萬元才會信任云云,然重點在於原告對於交付系爭帳密資料予他人有遭非法利用之可能係有認識,此與單純受騙而交付資料予他人之情形尚屬有間。本件雖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原告提供系爭帳密資料予他人且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之行為,尚不足以構成幫助詐欺之故意罪嫌,有法務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77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但幫助詐欺罪之成立與否,與對於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有無認識,二者之判斷要素尚有區別,自不得等同看待。依上所述,原告因投資而交付系爭帳密資料與他人使用並非系爭規定但書之其他正當理由,且其對於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並非毫無認識,是原告主張係遭詐騙,主觀上無將系爭帳密資料交予他人之故意云云,並無可採。」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31號判決摘要:
「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更無拘束行政法院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89號判決參照)。本件雖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原告提供系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且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之行為,尚不足以構成幫助詐欺、洗錢之故意罪嫌,有系爭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1-36、65-75頁)。但幫助詐欺、洗錢罪之成立與否,與對於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有無認識,二者之判斷要素尚有區別,自不得等同看待。綜上所述,原告因家庭代工而交付系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與他人使用並非系爭規定但書之其他正當理由,且其對於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並非毫無認識,是原告主張係遭詐騙,主觀上無將系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之故意云云,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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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決簡單來說,意即您這邊就算先前有拿不起訴書也不一定能夠證明您交付帳戶就是可以被接受的,行政法院還是會重新認定本案狀況,再來決定您解除告誡帳戶是否有理由!律師這邊還是會建議,根據個案狀況不一樣,適合每個人的訴訟策略也會不同,為了避免5年的帳戶限制,還是盡早跟律師諮詢過後,擬定最佳的訴訟策略才是解除告誡帳戶的最佳方法!
五、刑事案件律師諮詢推薦︱快速解除告誡帳戶
- 本團隊成員均有豐富撤銷告誡帳戶的經驗,律師會先仔細釐清每位受告誡戶當事人的狀況、提供帳戶的理由、社會經驗或金融知識是否足夠等情況,為每位當事人擬定訴訟策略,盡早爭取撤銷告誡。
- 推薦律師名單
✅張淳軒 律師
-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 學士
- 大聖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 曾任新北、苗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李嘉耿 律師
-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碩士
- 大聖法律事務所 受僱律師
- 曾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等書記官兼股長
✅唐樺岳 律師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學士
- 京宇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 彰化縣警察局 法律顧問
- 本團隊皆有處理過告誡帳戶案件的經驗,若第一次遇到類似案件而正苦於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律師能夠給予你最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想知道更多有關於民眾的真實案件回饋?也可以到民眾回饋看看喔!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碩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大聖法律事務所 律師
觀晰科技法律事務所 律師
宣宸法律師事務所 律師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等書記官兼股長
協助制定偵查中查扣變價程序、辦理政府採購業務
擅長案件: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