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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未履行夫妻義務、分房可訴請離婚?判定標準與案例一次看

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未履行夫妻義務、分房可訴請離婚?判定標準與案例一次看

  • 發表日期: 2025-12-01
  • 更新日期: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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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婚姻困境時,「分居多久可以離婚」是許多人心中迫切的疑問。網路上流傳著「分居半年或三年就能自動離婚」的說法,但這些訊息是否正確?未履行夫妻義務或分房可以訴請離婚嗎?想要了解訴請離婚的條件,以及法官如何認定分居與婚姻破綻之間的關係,就讓下面文章一次為你整理。

一、分居可以離婚嗎?別誤會「自動離婚」這件事

許多人誤以為夫妻只要分開居住超過特定期間(如:半年、三年),婚姻關係就會自動解除。但這其實是錯誤的!臺灣法律中並沒有「自動離婚」的制度。不論夫妻分居多久,婚姻關係依然有效,除非經過協議離婚(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有兩位證人,且向戶政機關登記),或裁判離婚(獲得法院判准離婚)。

我國《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這確立了夫妻應共同生活的原則。但單純的「分居」並不構成法定的離婚事由。至於單方訴請離婚,則需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條件:

  1. 包含重婚、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等10款具體事由。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因此,分居必須達到足以證明婚姻已出現破綻、難以維持的重大程度,才可能作為依據訴請離婚的佐證。

 

延伸閱讀:離婚訴訟如何進行?必看法院訴請離婚條件與判決流程

1. 分房、不履行義務不一定構成分居

此外,分居並非僅指搬離住所。如果夫妻分房睡,且並未一同用餐、聊天,生活完全無交集,也可能被視為「分居」。而不履行夫妻義務(如:缺乏性生活、不共同居住等),若有正當理由(如:工作、照顧家人),也不一定會被認定為法律上的分居狀態或違反同居義務。法院審視的重點為婚姻關係是否已難以維持

二、法院怎麼認定分居離婚?從法律規定到實際判決一次看懂

如前所述,臺灣法律並未規定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分居期間的長短,只是法院用來判斷婚姻是否已達「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的其中一個參考因素,而非唯一的決定性條件。法官的判斷標準是客觀上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且無回復之希望。

1. 法官判斷3大重點

  • 分居的原因與目的:是因工作、求學等正當理由,還是因夫妻長期爭吵、冷戰、拒絕溝通等惡化因素。
  • 分居期間的互動狀況:分居後雙方是否仍有聯繫、關心、扶養或探視子女等行為。
  • 婚姻關係惡化程度:是否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2. 判決案例說明

分居時間

法院認定結果

考量的核心因素

約1年半

判准離婚

雙方持續與異性密切交往、互相指責、一方離家出走後零互動,難以期待繼續共處,婚姻共同生活本質已不存在。(高雄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8號判決)

6個月

判准離婚

婚後財務規劃不善、產生重大債務壓力,一方罹患精神疾病,雙方從此冷漠、再無溝通意願,已無修補關係之心思,無法期待婚姻回復。(臺南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97號判決)

分居1年多

判決敗訴

原告是自行拋棄被告,且既無法舉證證明係被告有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或兩造婚姻關係存有難以維持且可歸責被告之重大事由,又兩造婚姻縱有破綻,亦難認被告應負較重之責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42號判決)

從上述說明可見,法院看重的是分居背後真正的原因,以及婚姻破裂的程度,而非單純的分居時間長度。

3. 常見爭議與不同法院見解

在實務上,部分法院會傾向將「分居已達相當期間,且無復合之可能」視為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此外,若主動離家分居的一方(原告)是婚姻破裂的主要過錯方,則其請求離婚可能會被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駁回。

三、不履行夫妻義務多久可以離婚?惡意遺棄的法律認定

當夫妻不履行夫妻義務,特別是惡意拒絕同居、扶養等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來訴請離婚。

1. 惡意遺棄定義與要件

所謂「惡意遺棄」,不僅指客觀上有違背履行同居義務的事實(如:分居、拒絕返家),主觀上更必須具備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的意願(即「惡意」)。

單純的「不履行夫妻義務」如:長期不共同生活、缺乏性生活等,未必等同於惡意遺棄。例如,夫妻因工作、照顧年邁家屬而分居,屬於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即使分居多年,也不構成惡意遺棄。

2. 惡意遺棄的實務認定

在實際訴訟中,要證明「惡意遺棄」的主觀惡意並不容易。常見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惡意遺棄的情況包括:

  1. 無正當理由的拒絕同居:一方無故離家,且刻意保密自身住所,拒絕與他方聯繫或維繫情感。
  2. 拒絕履行判決:他方已向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並獲判決確定,但一方仍無故拒絕返家同居。
  3. 將配偶逐出家門或拒絕返家:一方將另一方逐出共同住所,或無故更換門鎖、不讓配偶返家。
  4. 有扶養能力卻拒絕扶養:一方明知他方無自救能力(如:身體不適或經濟困難),卻未履行扶養義務。

若分居是由於原告先自行離家,且無與被告聯繫、維繫情感的意欲,即便被告對其生活不聞不問,也難謂為被告惡意遺棄原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42號民事判決參照)。因此,提告方必須證明對方的行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而不是自己先無故離家。

四、分居協議有效嗎?2大重點需注意

在討論分居的法律效力時,許多人會考慮簽署「分居協議書」。分居協議在法律上通常是有效的,它屬於契約的一種,能約定雙方在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

1. 分房不一定等於分居

首先要釐清,分房睡不一定等於法律上的分居。分居的關鍵在於夫妻實質上是否不再共同生活、生活經濟是否獨立、婚姻實質是否破裂。若只是同住一屋簷下的分房,而仍有部分婚姻互動,則難以構成法律上可作為離婚佐證的「分居」。

2. 簽署分居協議3注意事項

簽訂分居協議書,目的是為了避免單方面離家被對方反告「惡意遺棄」或「違背同居義務」。而一份具備保障性的分居協議,應載明以下重點:

  1. 需明確寫下分居是兩人合意作成的決定,而非一方惡意遺棄他方。並註明分居理由(如:感情不睦需冷靜思考)和期間(不得約定無期限)。
  2. 協議書應詳細約定分居期間與婚姻相關的各項事宜,如:
    ● 家庭開銷分擔(如:房貸、水電瓦斯、生活費等)。
    ● 
    子女的照顧與探視權、扶養費的給付。

    ● 財產的管理與使用。
  3. 內容不可違反法令、善良風俗與公共秩序。

五、有過錯方能否主張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為傳統的「有責主義」,限制造成婚姻破裂的有過錯方(如:主動離家、外遇、家暴方)提起離婚訴訟。

1. 實務不再僅看誰「有過錯」

過去的判決傾向嚴格執行有責主義,只要原告被認定是造成婚姻破裂責任較重的一方,訴訟通常會被駁回。但根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目前已不再僅看誰先離家,或誰的過錯較大,而是開始綜合評估婚姻是否已無法修復,不再限制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

雖然法條本身未改變,但法院在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時,會採客觀標準判斷: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並已達一般人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的程度。故即使原告是可被歸責的一方,只要能證明:

  • 婚姻破綻已達重大且無法回復的程度(如:分居極久、零互動、分居原因是雙方長期的互動不良)。
  • 被告(配偶)拒絕離婚的主觀態度缺乏正當性,已達「難謂情節輕微」的程度。

在此情況下,法院仍可能准許離婚。

六、想訴請離婚,該準備哪些證據?

無論是主張「惡意遺棄」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證據的蒐集都相當重要。

1. 可作為分居、惡意遺棄的證據項目

  • 分居事實的證明
    • 不同地址的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購屋證明
    • 雙方在不同地址的生活開銷單據、信件、快遞簽收記錄。
    • 鄰居、親友可以作證分居事實的證人證詞
  • 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的證明
    • 催告對方返家或履行義務的存證信函律師函
    • 證明對方刻意失聯、不願溝通的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如:已讀不回、封鎖、拒絕接聽電話等)。
  • 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
    • 醫療費用、子女教育費用皆由單方負擔的單據
  • 其他證明婚姻破裂的證據
    • 書信、對話紀錄等,證明分居的原因與關係惡化程度。

2. 法院採信重點與證據保存方式

證據應妥善保存,並註明時間、地點。而法院採信的重點在於證據是否能完整串聯,證明婚姻破裂的事實因果關係以及對方的主觀惡意(若主張惡意遺棄)。

3. 建議諮詢律師

由於主張「惡意遺棄」或「難以維持婚姻」的舉證要求極高,如果證據不足,很可能會面臨難以成立,而遭法院判決敗訴的結果。如:若僅以「長期分居」主張惡意遺棄,但無積極證據證明對方的「惡意」或「婚姻已經產生重大破綻」,證據不足將難以說服法官認同你的主張。

因此,在開始蒐集證據前,強烈建議先與專業家事律師諮詢,確認蒐證方向,確保所蒐集的證據能夠有效支持訴訟主張,才能更有機會提高勝訴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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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雁 律師

王思雁 律師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尚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盛方法律事務所律師
擅長案件:刑事犯罪、車禍事故、消費糾紛、債務糾紛、遺產、繼承、贈與、婚姻、監護、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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