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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監護權的缺點是什麼?律師帶你了解主要照顧者制度與常見爭議

共同監護權的缺點是什麼?律師帶你了解主要照顧者制度與常見爭議

  • 發表日期: 2025-12-30
  • 更新日期: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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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離婚時,若雙方都想要孩子的監護權,可選擇採「共同監護」的方式。但需注意的是,共同監護權有一定的缺點,且仍需指定主要照顧者。究竟共同監護代表什麼意思?該如何進行?又該怎麼決定誰是主要照顧者?下面就讓律師為你一一說明,幫助你在面對監護權問題時,可以有更清楚的概念。

一、共同監護與單獨監護有何不同?民法定義與制度概念

監護權即指「親權」,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意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各項權利與義務(包含保護、教養與法定代理等),於離婚時可選擇要「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而兩者的差異如下:

 

共同監護

單獨監護

法定代理人

父母雙方皆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共同對外代表與負責

由一方擔任唯一法定代理人,對子女的權利義務由其單獨行使與負擔

日常照顧

需選定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孩子的日常生活安排通常由主要照顧者決定

生活照顧由監護人負責;非監護方可透過探視與聯繫參與孩子生活

重大事項決定

需雙方協商同意後始得處理,如:戶籍或學籍變更、重大醫療、辦理護照或出國、涉及子女名下財產之管理與處分等

原則上由監護人單獨決定;亦可在協議中約定特定重大事項須與他方協商或徵得書面同意

扶養費

非監護方或探視方須負擔之金額與支付方式可透過協議或由法院定之

探視與聯繫

非主要照顧者享有探視權,可約定平日通話、週末相處、寒暑假輪替等彈性安排

非監護方享有探視權,可於離婚協議書訂定好探視方式與頻率等,若遭無理阻礙,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探視方式

優點

雙方共同參與孩子的重大決定與成長歷程,有助於維繫孩子與兩方的情感

決策效率高、毋須經過他方同意,生活安排一致

缺點

常需協調,異地居住或工時差異可能造成不便,且溝通不佳時,決策易卡關

另一方參與度恐下降,須妥善安排探視以避免疏離。此外,若監護方有不適任情況,可能面臨探視方隨時提起訴訟要求改定監護

適用情境

父母能合作、互信並願意共同參與

父母衝突高、難以溝通,或一方長期不在國內、經常失聯、無法即時配合等情況

二、共同監護制度下的主要照顧者是誰?法院如何判定?

共同監護不代表兩人必須共同生活、照顧孩子,而是指法律上的決定權由雙方共同擁有。而在實際生活中,仍需指定一方作為「主要照顧者」,負責孩子的日常生活照顧與教養。那麼,法院在判定主要照顧者時,會依據哪些原則?下面我們整理出法院常用的5大考量原則:

1. 主要照顧者原則

法院會優先考量離婚前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是否具備繼續提供穩定照顧的能力與環境。

2. 幼兒從母原則

對於0~6歲的幼兒,若母親具備正常照顧能力,法院通常會優先考慮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

3. 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法院會盡量減少對孩子生活的改動,避免孩子在短時間內經歷太多生活變動,以維護其身心穩定。

4. 手足不分離原則

為了避免孩子的分離焦慮與心理壓力,法院會盡量避免兄弟姊妹被分開照顧。

5.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法院最終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考量,綜合考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照顧能力、居住環境等因素,來判定主要照顧者。此外,若孩子年齡較大,法院也會參考其意願,綜合評估並做出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判決。

三、3大常見共同監護權的缺點

雖然共同監護較有機會讓父母雙方完整地參與孩子的成長,但在實際執行時,也常會遇到一些問題,下面我們整理出3大常見缺點,讓你在決定監護方式前,可先行評估。

1. 重大事項須經雙方簽署

在共同監護下,涉及孩子的重大事項決策(如:學籍與戶籍遷移、醫療手術、出國、金融機構開戶等),皆需父母雙方共同簽署同意,若一方無法即時回應或配合,可能會延誤孩子的需求,甚至造成孩子在學業或醫療上的不便。

2. 居住不同地區導致溝通延遲

若父母離婚後分居不同縣市,甚至不同國家,溝通上會較為困難。且若雙方對於孩子的教育、醫療等重大決策有不同意見,又無法即時協調,容易延誤甚至影響孩子的權益。

3. 關係緊張易生爭議

若父母離婚後的關係較為緊張,無法理性溝通,甚至容易因為孩子的生活或教育問題產生爭執,不僅影響雙方的情緒,也會讓孩子在無形中承受壓力,甚至影響其心理狀態。

延伸閱讀:小孩監護權到幾歲?歸誰重要嗎?離婚單獨監護權好處與判斷標準解析

四、共同監護如何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避免未來爭議3重點

如果希望在離婚後與前配偶共同擁有孩子的監護權,那麼在擬定離婚協議書時,建議先討論好以下事項,才能盡可能減少日後產生爭議的機會。

1. 重大事項規則先討論

建議事先討論好哪些事項須雙方同意,哪些可由單方決定。一般來說,涉及孩子的重大事項(如:學籍遷移、醫療手術、出國等)需雙方共同決定;而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則由主要照顧者自行決定。若雙方有特殊需求,可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出,以避免日後產生紛爭。

2. 探視方式明確約定

探視權的相關事項,如:頻率、節日或連假的度過方式、如何接送等,皆建議在協議書中詳細且明確地約定,以保障非主要照顧者的探視權利,同時也可避免日後因探視問題產生爭議。

3. 扶養費用條款需明確

扶養費用的支付方式、金額、期限等,皆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地條列出來,且可將扶養費的支付方式(如:匯款帳號、支付日期、延誤時如何處理等)寫清楚,若日後出現遲付或未付等情況,即可依協議條列方式處理,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五、共同監護常見 Q&A

Q1:共同監護下,非主要照顧者可帶孩子出國嗎?

非主要照顧者若要帶孩子出國,需事先取得主要照顧者的同意,並共同辦理護照申請等相關事宜。若雙方對於出國問題易有爭議,建議可事先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好相關事項。

Q2:共同監護可轉換為單獨監護嗎?

可以,若當下的監護方式已無法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或父母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責任,可由雙方簽訂協議書,並至戶政機關登記,合意轉移監護權;或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權,但需提供具體證據,並由法院審酌判決。

Q3:孩子可否自行選擇主要照顧者?

通常由父母雙方溝通協議,或由法院審酌判決,但若孩子年齡較大,法院會參考孩子的意願來判定主要照顧者。不過最終仍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並綜合評估父母雙方的狀況後,再來決定主要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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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堯駿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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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系 學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研究所 碩士
經歷:
凱業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灣羽球運動發展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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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勞動法研學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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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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