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個收簿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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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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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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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分享
小J是一個年方21歲的年輕女孩,平常與父母同住,並協助家人從事農作,因一時行差踏錯,加入了詐騙集團,擔任負責收取包裹以從中獲取報酬的「收簿手」。因犯罪行為涉及兩地,該案分屬不同地檢、地院偵辦審理。期間,小J與媽媽全台跑透透、四方奔走,不僅一一與被害人和解,也取得各被害人的原諒並同意她能有獲得緩刑的機會。然事與願違,高院與最高法院均駁回我們合併審理的聲請,最終,小J詐欺2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有期徒刑定讞,嗣後經過地檢署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裁定兩案合併執行1年5個月,小J已於日前入監服刑。
1. 什麼是「收簿手」?
- 詐騙集團為了能夠躲避查緝常會「詐騙」被害人的帳戶當作人頭帳戶使用當詐騙集團成功騙取到被害人存摺、提款卡等資料後 會要求被害人將存摺、提款卡等資料以貨到貨方式寄送到超商 此時詐騙集團核心成員會請「人」去收取這些寄送的包裹 這些人就是俗稱的「收簿手」
2. 要怎樣可以獲得緩刑?
- 刑法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本案小J,未有任何前科,亦無任何後案偵查或審理中,也與被害人一一達成和解,偵審期間坦承犯行,真可謂犯後態度良好之典範啊!於情與理甚至於法,小J比誰都有予以緩刑的資格。
3. 什麼是合併偵查/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2項:「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本案小J所犯詐欺罪,屬一人犯數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對於相牽連案件規定,照理法院應可行裁定合併審判之。實務上亦可見不少合併審判的裁定。那為什麼要積極幫小J爭取合併審判呢?除了由同一法官審理不至於有裁判歧異之外,同時裁判還可合併定應執行刑,就本案而言,小J甚至還有獲判緩刑的利益存在。
三、律師的心內話
小J,一個才20出頭歲的年輕女孩,或許前程似錦也未可知。的確,犯罪是不對的,但這一路偵審走來,她坦承犯行、得到被害人的原諒並補償被害人實際的損失,期盼司法再度給予她一個機會,讓她的人生重新開始。但,沒有任何一個法官願意多做一點、麻煩一點,此案若能合併審理,兩案就能合併定應執行刑,二審法官甚至綜合考量後還願意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她緩刑,今年過年她就可以在家裡跟家人一起過節了…
四、如何取得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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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 學士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碩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劉喜律師事務所 律師
劉鈞豪律師事務所 所長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
全國律師聯合會信託委員會第一屆、第二屆委員
全國律師聯合會體育委員會委員
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理事
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秘書長
社團法人台中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111-112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
勞資事務師
擅長案件:家事、刑事、車禍、遺產、土地分割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