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放棄時效與時間計算方式律師一次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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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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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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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親人離世時,除了要處理喪葬事宜,繼承問題也不可忽略,尤其若遺產中負債遠大於資產,建議應選擇辦理拋棄繼承。然而,法律對於拋棄繼承時效有嚴格的限制,繼承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完成聲請,否則將視為接受繼承。而若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下面就讓律師一次整理拋棄繼承時間的計算方式、辦理流程,以及放棄繼承期限過了如何透過限定繼承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拋棄繼承是什麼?期限與定義解析
拋棄繼承,就是繼承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留之所有財產、債權與債務的權利,等同於「放棄所有遺產與債務」。而根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故若要聲請拋棄繼承,主要有以下重點:
1. 生前拋棄無效
被繼承人在世時,繼承權尚未產生,故拋棄繼承僅能在繼承開始後才可辦理,生前拋棄無效。
2. 三個月內書面聲請
當繼承人決定不接受遺產時,必須在法定時效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聲請。
3. 通知下一順位
成功辦理拋棄繼承後,需透過存證信函,或雙掛號回執等書面方式,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以免日後發生後順位繼承人未受通知,而錯失自身權利一事。
二、知悉日該從哪天算起?拋棄繼承時間起算重點
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為三個月,但三個月怎麼計算?法條中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的認定,可分為以下4個重點:
1. 知悉日不是死亡日
拋棄繼承的知悉日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而是從繼承人「知道自己有繼承權」的那天起算。故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早已失聯,起算日則可能從收到法院公文(如:債權人催收函)時開始計算,而非被繼承人的死亡日。
2. 後順位繼承人的起算點
拋棄繼承有順序之分,當前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後,繼承權才會移轉至次順位。因此,後順位繼承人的起算時間,是從前順位拋棄繼承、喪失資格那天開始算,或是從收到前順位拋棄繼承的通知,或法院公文那天起算三個月。
3. 聲請送達法院視為完成
拋棄繼承的聲請期限為三個月,而當聲請狀送達法院,即視為完成聲請。故並非指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必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4. 生效基準
聲請狀是以法院收件日或郵戳日為生效基準。因此,若時間緊迫,建議可先求在三個月時限內將聲請狀遞交進法院,應備文件再後補。
三、拋棄繼承3流程&文件、費用總整理
由於拋棄繼承聲請時間有限,因此建議在知悉繼承權後,儘早準備文件,並參考下列步驟,幫助你把握三個月的時間限制遞出聲請狀。
1. Step 1. 準備相關文件
準備相關書面文件,如: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若戶籍資料無死亡記載,需一併提交死亡證明書)
- 拋棄人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證明已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的書面資料(如:拋棄繼承通知書、存證信函回執)
- 非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
2. Step 2. 遞交聲請狀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由於目前法院尚未開放線上申請,故僅能以書面方式遞狀,可選擇親送、郵寄或委託代送。
3. Step 3. 書面審查
法院審理時間約3~6個月,審核通過後,法院將寄發通知函載明「准予備查」,流程即告完成。
📝 部分法院允許多名繼承人共用一份聲請書,僅需繳納一次1,500元(建議向當地法院確認細節)。
四、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補救方式與限定繼承申請重點
若不慎錯過了拋棄繼承期限的三個月,雖無法再聲請拋棄繼承,但仍可辦理「限定繼承」作為保護自身權益的補救方式,步驟如下:
2. Step 2. 陳報遺產清冊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雖然《民法》第1156條規定需於知悉起三個月內完成陳報,但實務上此為「訓示規定」,故超過期限仍可辦理)。
💡 重要提醒:若聲請限定繼承因逾期或資料錯誤等因素被法院駁回,仍可在10日內提出抗告。
3. Step 3. 法院公示催告
法院將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可擅自對任何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償還債務,以免造成其他債權人權益受損,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若未陳報遺產清冊,或有隱匿遺產等申報不實等情況,將會被視為當然繼承(若債權人日後提起訴訟,可能面臨債務問題)。
👉️延伸閱讀: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超過三個月期限怎麼辦?債權人時效解析
五、限定繼承沒辦好會怎樣?時效已過的風險警示!
雖然現行民法已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但若拋棄繼承時效過了,且未謹慎處理限定繼承的相關程序,仍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
1. 債權人的訴訟風險
若未按時或未主動陳報遺產清冊,債權人(如:銀行)可能會對繼承人提起訴訟,要求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2. 損害賠償責任
若在法院公示催告期間,繼承人擅自清償部分債務,可能導致其他債權人權益受損,並可向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
3. 喪失限定繼承保護
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若繼承人有下列任一行為,將視為放棄限定繼承保護,需以自有財產無限清償債務:
-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4. 舉證困難
若遭債權人起訴,繼承人需自行舉證遺產清冊,證明自己繼承的遺產範圍。若無法舉證清楚,法院在執行時,可能會誤執行到繼承人私人的固有財產,導致後續需要耗費時間和金錢進行法律程序。
六、拋棄繼承後3大注意事項︱撤銷、通知與權利保留
在完成拋棄繼承程序後,仍有以下3點注意事項必須掌握:
1. 無法撤銷
拋棄繼承的聲請一旦經法院受理即立即生效,原則上不能撤銷聲請。然而,若拋棄繼承的聲請是出於遭詐欺或脅迫所為,仍有機會可向法院主張撤銷拋棄繼承,但舉證責任會落在原告身上。
2. 書面通知
拋棄繼承人須以書面方式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之人,以確保下一順位繼承人能及時知悉,並在放棄繼承期限內決定是否繼承。
3. 權利保留
拋棄繼承原則上會放棄所有繼承權利,但仍有部分權利不受影響,如:
- 依勞動基準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能請求的喪葬費、遺屬補償金、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 保單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之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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