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約定全攻略:一定要過夜嗎?對方不給看小孩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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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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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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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即便沒有取得小孩的監護權(親權),依然擁有與孩子見面、相處的權利,這就是法律保障的「探視權」。然而,許多父母在約定探視細節時常面臨爭議:探視權一定要過夜嗎?如果對方惡意阻撓、不給看小孩,又該如何自保?
1. 探視權定義
探視權(又稱為會面交往權)是指夫妻離婚或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擁有定期與孩子見面、互動的權利。這項權利的目的是為了讓孩子能持續享受到父母完整的愛,確保其身心健康發展,不因父母離異而中斷親情聯繫。
2. 適用年齡
根據民法修訂,成年年齡已下修為 18 歲,因此探視權原則上會持續到子女年滿 18 歲為止。不過在實務運作上,若子女已年滿 16 歲,法院在裁定探視方案時,會高度尊重子女的自由意志與想法;若孩子有拒絕或其他意見,法官會將其意願列入考量。
3. 關鍵觀念
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這項權利源於人倫天性,不容許被單方面剝奪。即使父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署「放棄探視權」,在法律上通常也會被認定無效,未同住方日後仍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二、探視權一定要過夜嗎?律師揭露 3 大判斷指標
許多人在討論探視權規定時,最常爭執的就是「過夜」問題。
1. 非強制性要求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探視權「一定要過夜」。探視是否包含過夜,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法院會依據具體情況進行裁決。
2. 法官判斷基準
法院在判斷是否允許過夜探視時,通常會考量以下三大指標:
- 年齡: 若孩子年紀尚小(如嬰兒階段),過夜可能會引起孩子的不安與焦慮,此時可能不適宜立即約定過夜。
- 居住環境: 探視方的住處是否具備適合孩子過夜的環境(例如有無獨立睡眠空間、安全性如何),以及探視方的工作型態(如是否需值夜班導致無人照顧)都會納入考量。
- 子女意願: 對於年紀較大、具備表達能力的子女,若其排斥在探視方家中過夜,法院與父母應尊重孩子的意願,不應強行逼迫。
三、如何約定探視權?內容應包含哪些細節?
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探視權約定應盡可能具體明確,避免使用「隨時可探視」或「雙方另行協調」等模糊字眼。以下是建議的約定細節:
1. 探視時間安排(平日與週末)
實務上常見的約定方式是將時間區分為平日與週末。建議採用「隔週週末」制度(例如每月的單數週或雙數週),並明確寫出起迄時間。
- 範例: 每月第一、三週之週六上午 9 時起,至週日下午 5 時止,由探視方接回同住。
2. 寒暑假與特殊節日
針對長假與重要節日,應另外約定「特別期日」的探視方案,以確保公平。
- 寒暑假: 可以在原本的週末探視外,額外增加探視天數(例如寒假增加 7 天、暑假增加 14 天)。
- 農曆春節: 可採輪流制,例如奇數年除夕至初二由一方照顧,偶數年則換另一方。
- 重要節日: 母親節、父親節通常由當事人與子女共度;子女生日則可約定輪流或共同慶祝。
3. 接送方式與地點
約定內容需包含「誰負責接送」以及「接送地點」。
- 接送人員: 可約定由探視方親自接送,或委託祖父母等親屬代為接送。
- 地點: 可約定在子女居住處、百貨公司、車站等公共場所交接。若探視方有不當言行紀錄,亦可申請在社會局提供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進行。
4. 非面會期間的聯絡
在沒有見面的日子裡,探視權規定中也可包含通訊往來的權利。雙方可約定在不妨礙孩子生活作息的前提下,透過電話、視訊、書信、通訊軟體等方式聯繫感情,監護方不得刻意阻止。
四、探視權注意事項:當衝突發生時該如何處理?
即便有約定,離婚後仍常發生探視權相關的衝突。以下針對兩大常見狀況提供解決方案。
1. 常見問題:對方不給看小孩?
若在取得法院判決書、調解筆錄後,監護方無故阻撓、拒絕探視,或以各種理由妨礙會面,探視方可採取以下法律途徑:
- 聲請「履行勸告」: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可向法院聲請調查義務履行狀況,由法官出面勸告對方確實配合探視。
- 聲請「強制執行」: 若對方置之不理,可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介入。法院可對阻撓方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怠金(罰款),並可連續處罰直到對方履行為止。
- 聲請「改定監護權」: 對方惡意阻撓探視的行為,違反了「友善父母原則」。若情形嚴重且不利於子女,探視方可蒐集證據(如對話紀錄、錄音、錄影),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監護權)。
2. 常見問題:沒給扶養費就沒探視權?
這是常見的法律誤區。必須釐清的是,「探視權」與「扶養費」是兩種完全獨立的權利義務。
- 監護方注意: 不能以對方未付扶養費為由,拒絕讓對方探視小孩,否則將構成妨礙探視,可能面臨強制執行或改定監護權的風險。
- 探視方注意: 雖探視權不受扶養費影響,但給付扶養費仍是父母應盡義務。若未支付,監護方可另行透過法律途徑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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