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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約定全攻略:一定要過夜嗎?對方不給看小孩怎麼辦?

探視權約定全攻略:一定要過夜嗎?對方不給看小孩怎麼辦?

  • 發表日期: 2025-12-10
  • 更新日期: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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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即便沒有取得小孩的監護權(親權),依然擁有與孩子見面、相處的權利,這就是法律保障的「探視權」。然而,許多父母在約定探視細節時常面臨爭議:探視權一定要過夜嗎?如果對方惡意阻撓、不給看小孩,又該如何自保?

一、什麼是探視權?法律探視權規定到幾歲?

1. 探視權定義

探視權(又稱為會面交往權)是指夫妻離婚或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擁有定期與孩子見面、互動的權利。這項權利的目的是為了讓孩子能持續享受到父母完整的愛,確保其身心健康發展,不因父母離異而中斷親情聯繫。

2. 適用年齡

根據民法修訂,成年年齡已下修為 18 歲,因此探視權原則上會持續到子女年滿 18 歲為止。不過在實務運作上,若子女已年滿 16 歲,法院在裁定探視方案時,會高度尊重子女的自由意志與想法;若孩子有拒絕或其他意見,法官會將其意願列入考量。

3. 關鍵觀念

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這項權利源於人倫天性,不容許被單方面剝奪。即使父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署「放棄探視權」在法律上通常也會被認定無效,未同住方日後仍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二、探視權一定要過夜嗎?律師揭露 3 大判斷指標

許多人在討論探視權規定時,最常爭執的就是「過夜」問題。

1. 非強制性要求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探視權「一定要過夜」。探視是否包含過夜,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法院會依據具體情況進行裁決。

2. 法官判斷基準

法院在判斷是否允許過夜探視時,通常會考量以下三大指標:

  • 年齡: 若孩子年紀尚小(如嬰兒階段),過夜可能會引起孩子的不安與焦慮,此時可能不適宜立即約定過夜。
  • 居住環境: 探視方的住處是否具備適合孩子過夜的環境(例如有無獨立睡眠空間、安全性如何),以及探視方的工作型態(如是否需值夜班導致無人照顧)都會納入考量。
  • 子女意願: 對於年紀較大、具備表達能力的子女,若其排斥在探視方家中過夜,法院與父母應尊重孩子的意願,不應強行逼迫。

三、如何約定探視權?內容應包含哪些細節?

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探視權約定應盡可能具體明確,避免使用「隨時可探視」或「雙方另行協調」等模糊字眼。以下是建議的約定細節:

1. 探視時間安排(平日與週末)

實務上常見的約定方式是將時間區分為平日與週末。建議採用「隔週週末」制度(例如每月的單數週或雙數週),並明確寫出起迄時間。

  • 範例: 每月第一、三週之週六上午 9 時起,至週日下午 5 時止,由探視方接回同住。

2. 寒暑假與特殊節日

針對長假與重要節日,應另外約定「特別期日」的探視方案,以確保公平。

  • 寒暑假: 可以在原本的週末探視外,額外增加探視天數(例如寒假增加 7 天、暑假增加 14 天)。
  • 農曆春節: 可採輪流制,例如奇數年除夕至初二由一方照顧,偶數年則換另一方。
  • 重要節日: 母親節、父親節通常由當事人與子女共度;子女生日則可約定輪流或共同慶祝。

3. 接送方式與地點

約定內容需包含「誰負責接送」以及「接送地點」。

  • 接送人員: 可約定由探視方親自接送,或委託祖父母等親屬代為接送。
  • 地點: 可約定在子女居住處、百貨公司、車站等公共場所交接。若探視方有不當言行紀錄,亦可申請在社會局提供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進行。

4. 非面會期間的聯絡

在沒有見面的日子裡,探視權規定中也可包含通訊往來的權利。雙方可約定在不妨礙孩子生活作息的前提下,透過電話、視訊、書信、通訊軟體等方式聯繫感情,監護方不得刻意阻止。

四、探視權注意事項:當衝突發生時該如何處理?

即便有約定,離婚後仍常發生探視權相關的衝突。以下針對兩大常見狀況提供解決方案。

1. 常見問題:對方不給看小孩?

若在取得法院判決書、調解筆錄後,監護方無故阻撓、拒絕探視,或以各種理由妨礙會面,探視方可採取以下法律途徑:

  1. 聲請「履行勸告」: 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可向法院聲請調查義務履行狀況,由法官出面勸告對方確實配合探視。
  2. 聲請「強制執行」: 若對方置之不理,可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介入。法院可對阻撓方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怠金(罰款),並可連續處罰直到對方履行為止。
  3. 聲請「改定監護權」: 對方惡意阻撓探視的行為,違反了「友善父母原則」。若情形嚴重且不利於子女,探視方可蒐集證據(如對話紀錄、錄音、錄影),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監護權)。

2. 常見問題:沒給扶養費就沒探視權?

這是常見的法律誤區。必須釐清的是,「探視權」與「扶養費」是兩種完全獨立的權利義務。

  • 監護方注意: 不能以對方未付扶養費為由,拒絕讓對方探視小孩,否則將構成妨礙探視,可能面臨強制執行或改定監護權的風險。
  • 探視方注意: 雖探視權不受扶養費影響,但給付扶養費仍是父母應盡義務。若未支付,監護方可另行透過法律途徑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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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鈞豪 律師

劉鈞豪 律師

學歷: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 學士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碩士
經歷:
律師高考及格
劉喜律師事務所 律師
劉鈞豪律師事務所 所長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
全國律師聯合會信託委員會第一屆、第二屆委員
全國律師聯合會體育委員會委員
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理事
社團法人彰化律師公會秘書長
社團法人台中律師公會副秘書長
111-114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
勞資事務師
擅長案件:家事、刑事、車禍、遺產、土地分割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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