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是否合理?律師提醒把握四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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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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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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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讓我簽署競業條款一定要簽嗎?」、「違反競業條款會有什麼責任?」,員工最害怕的競業禁止條款其實生效要件有一定的門檻,就讓律師透過本篇文章,一次告訴勞資雙方競業禁止四大要件,幫助大家能夠順利釐清自身權益。
一、競業禁止條款的作用
競業禁止條款,廣義而言,係指勞雇雙方約定,勞工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原雇主有競爭關係之行業或職務的約定。其主要功能在於:
- 保護企業商業機密與營業秘密: 企業投入大量資源研發新技術、開發新產品或建立客戶關係,所形成的商業機密與營業秘密是其核心競爭力。競業禁止條款可有效防止員工將這些機密資訊帶入競爭對手公司,造成企業的損害。
- 維護客戶關係與市場穩定: 許多員工在工作中與客戶建立緊密關係,若離職後立即轉入競爭對手公司並帶走客戶,將嚴重影響原雇主的市場佔有率。競業禁止條款可遏止此類行為。
- 防止人才流失與惡性挖角: 透過競業禁止條款,可提高競爭對手挖角高階或關鍵人才的成本,降低人才流失的風險,維持企業內部穩定。
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與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9-1條對競業禁止條款的合法性要件作了明確規定,可作為判斷其有效性的重要依據。綜合實務見解(可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103年度上字第70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08年度勞訴字第111號判決),一般認為競業禁止條款應具備以下要件: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這是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的核心。所謂「正當營業利益」,通常指企業的商業機密、營業秘密(如配方、客戶名單、專利技術、行銷策略等)、重要技術資訊、獨特經營模式或客戶關係等。若雇主僅為防止人才流失或惡意報復,而無法舉證有正當營業利益需要被保護,則競業禁止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
- 勞工之職務或地位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或客戶資料: 競業禁止的對象應限於有機會接觸或使用企業機密資訊的勞工。例如高階主管、研發人員、業務主管或關鍵技術人員等。若一般基層員工無法接觸到核心機密,則對其施加競業禁止限制,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
-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對象、範圍應具合理性:
- 期間: 競業禁止的期間應以足以保護雇主營業秘密或客戶關係為限,不宜過長。實務上,一般常見的期間為6個月至2年,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 區域: 競業禁止的區域應限於雇主實際經營活動的範圍,例如全國、特定城市或特定國家。若範圍過於廣泛,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
- 對象: 競業禁止的對象應與雇主有實質競爭關係的事業體。若範圍過於廣泛,涵蓋與雇主業務無關的產業,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 範圍: 競業禁止的職務範圍應明確且具體,不應過於抽象籠統,以免限制勞工選擇工作的自由。
- 雇主對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這是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的重要指標,也是對勞工權益保障的關鍵。補償應足以彌補勞工因競業禁止而無法從事相關工作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另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之規定,補償金額每月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之百分之五十,且應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實務上,常見的補償方式是按月給付勞工原月薪的一定比例。若無合理補償,或補償過低,競業禁止條款將會被認定無效。
- 競業禁止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1條規定,為確保雙方合意,競業禁止約定應以書面方式明確記載,並經勞雇雙方簽名或蓋章。
三、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與違反效果
- 勞工若違反競業禁止約定,雇主可依照以下管道追究勞工違約一事:
- 遭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雇主可依約定請求違約金,或依照營業秘密法第13條規定向勞工請求賠償。倘若先前約定的金額過高,則有機會透過法院請求酌減違約金。
- 遭請求停止侵害: 若勞工仍在從事競業行為,雇主可向法院提告請求禁止勞工繼續從事競業活動。
- 追究刑事責任: 若勞工違反競業禁止行為涉及洩漏營業秘密,雇主可依營業秘密法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然而,若競業禁止條款不符合上述法律要件,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一旦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勞工將不受其拘束,有權自由選擇工作,且雇主不得對勞工主張任何損害賠償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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