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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絕照顧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嗎?什麼情況可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可以拒絕照顧未盡扶養義務的父母嗎?什麼情況可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 發表日期: 2025-04-02
  • 更新日期:202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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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遇到不負責任的父母,作為子女一定得要負擔雙親的扶養義務嗎?這種情況尤其常見於自幼父母離婚,而探視方時常藉由離婚的藉口,往下拒絕給付給未成年子女任何扶養費用,甚至自離婚後再無跟子女有任何接觸,直至老年後才來跟子女討取生活費用。本篇文章律師將從法條和實務見解的角度,來跟各位說明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子女是可以主張「免除」或「減免」對尊親屬的扶養義務!

一、子女一定要扶養父母嗎?扶養人沒有經濟能力怎麼辦?

  1. 依照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下列親屬之間互負扶養義務:
    • 直系血親相互間。
    •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 兄弟姊妹相互間。
    • 家長家屬相互間。
  2. 依照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之規定,倘若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受扶養權利者,會需要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而扶養人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只得「減輕」扶養義務。
  3. 另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惟按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此觀民法第1117條規定自明。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言又受扶養權利人請求將來受扶養者,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財產狀況及該財產日後可能消減之情事,推認其得請求受扶養時之財力能否維持生活。」

二、父母未盡扶養義務如何認定?定義與法律責任說明

在臺灣,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律確認的重要責任,但並非無上限。若父母有能力卻不履行,便可能構成「未盡扶養義務」。以下將說明具體的認定標準與其法律後果:

一、父母未盡扶養義務如何認定?符合這3種情況可聲請減免

許多子女想確認,當年父母的疏忽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父母未盡扶養義務。若父母在您成長過程中有以下具體情形,極高機率會被法院認定違法,成為日後您主張免除扶養責任的關鍵鐵證:

  • 惡意遺棄或拒絕扶養: 父母有謀生能力卻無正當理由拒付扶養費,或將子女丟給親屬照顧後便不聞不問。
  • 扶養內容嚴重不足: 雖未完全遺棄,但提供的支持長期低於生存最低標準,導致子女需長期仰賴他人援助。
  • 違反協議或判決: 離異後長期未依約定或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累積欠款且無意願處理。

法院審理時,不會單憑口頭指控,而是會綜合考量父母當年的經濟能力、雙方實際互動及子女受照顧的情形,來判定是否符合情節重大的標準。

二、父母未盡扶養義務的法律責任與處理方式

父母若未盡扶養義務,可能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根據 中華民國民法 第 1114條等規定,直系血親間有扶養義務。
受扶養人可向法院請求父母履行扶養義務,並就遲延履行支付利息或其他相應補償。
也就是說,若父母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履行,其子女可透過民事訴訟方式要求扶養。
(2)刑事責任
若父母對於依法應扶養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或將其遺棄,且該受扶養人為「無自救能力」者,可能觸犯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4條之遺棄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亦即,扶養義務人若明知對方為無自救能力者,仍故意或重大怠忽其扶養義務,便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三、父母未盡扶養義務,子女能否聲請免除或減輕?

  1. 依照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上述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2. 至於法條所規定的「情節重大者」該如何認定,就讓我們透過以下實務見解帶各位了解:
    •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惟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前開規定以受扶養權利者無正當理由對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為已足,不以受扶養權利者從未對負扶養義務者履行扶養義務為限。」;「相對人係無正當理由離家,斯時再抗告人年約四歲,且相對人離家後自行在外工作賺錢,卻未曾提供金錢或任何照顧以扶養再抗告人,此為原法院確定之事實。且相對人離家後另與第三人周○○再婚,及養育三名子女○○○、○○○、甲○○,亦有戶籍謄本可稽(見一○一年度家聲字第八六號卷第九至一五、五三至五五頁)。而相對人離家時,再抗告人僅為年約四歲之稚齡幼兒,正需母愛呵護關懷,相對人卻未對其生活狀況及成長過程加以聞問,反與他人共組家庭養育子女,則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似非無據乃原法院未說明此情節何以非屬重大,逕以相對人離家前再抗告人已受相對人四年扶養照顧,認再抗告人不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除扶養義務,自屬適用法規定顯有錯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利於其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 依照上開最高法律見解可以得知,如果父母在未成年子女需要其照顧時,選擇撒手不管、放任未成年子女交由他人照養下,對於法院在審酌受扶養權利者爭取免除扶養義務的案件中,會是屬於有利證據,且法院按照過往見解是會願意同意受扶養權利人得免除照顧父母的義務。

四、提起訴訟前,你應該知道的事情

  1.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屬於家事非訟案件的一種。
  2.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25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原則上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因此如果要提告的話,會需要到受扶養權利人的法院提告。
  3. 提起訴訟前,會需要撰寫書狀向法院提告,書狀中必須包含「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本案事實及理由」,甚至這類型的案件中會需要提出得免除扶養義務之證據,因此「聲請法院協助調查證據」在本類型案件中也會是重要的一環。
  4. 考量到訴訟程序不可逆,如果法院裁定受扶養權利人僅能減輕而非免除的話,日後就只能依照法院裁定履行扶養義務,因此為確保順利爭取到希望的結果,會建議民眾可以評估看看是否要先跟律師付費諮詢過後,會比較好判斷現有的證據是否適合提告。

五、免除扶養義務成功案例

1. 👉聲請人五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相對人自聲請人五人自幼時,即長年未與家人同住,偶有回家也只是為了索取金錢花用,不但無正當理由未禁扶養聲請人之義務,尚且屢屢於向聲請人母親索取金錢未果時,即對聲請人母親施以暴力,為身體及精神上的侵害,嚴重影響聲請人等身心成長,造成聲請人精神上的莫大痛苦。最終,本案聲請人五人在尋求法律停看聽的唐樺岳律師陳穎賢律師游亦筠律師協助下,向法院證明上開事實後,讓法院同意免除聲請人五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2. 👉受扶養權利者之請求駁回

負扶養權利人某日突然收到失聯已久的受扶養權利人委請律師撰狀提告,要求負扶養權利人給付其老年的生活費用,幸好負扶養權利人找到法律停看聽的唐樺岳律師游亦筠律師,在二位律師的協助下,成功向法院說明受扶養權利人於負扶養權利人成年之前,從未盡到保護教養義務並給予親情照拂,有為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而受扶養權利人迄未舉證證明其有何正當理由得不負扶養負扶養權利人之義務。因此法院最終同意免除負扶養權利人之扶養義務,駁回受扶養權利人之請求。

六、家事案件律師諮詢推薦︱爭取合理扶養責任

1.本團隊成員均有豐富處理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的經驗,律師會先仔細釐清每位聲請人的狀況、和相對人之間的狀況、有無免除事由等情況,為每位當事人擬定訴訟策略,盡量幫當事人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2.推薦律師名單

✅唐樺岳 律師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學士
  • 京宇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 彰化縣警察局、三軍總醫院 法律顧問
✅鄭堯駿 律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研究所 碩士
  • 凱業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諮詢律師
✅林冠宇 律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法學碩士(公法組)
  • 翊宇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 台北市政府 法律諮詢服務律師

3.本團隊皆有豐富處理扶養義務免除案件的經驗,若第一次遇到類似案件而正苦於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律師能夠給予你最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想知道更多有關於民眾的真實案件回饋?也可以到民眾回饋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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