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怎麼告?律師5分鐘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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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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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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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交由他人保管後,卻被他人違法使用,甚至鳩佔鵲巢,對外宣稱物品的所有權人是他的,這時候身為所有權人的你,究竟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就讓小編透過本篇文章告訴您。
一、涉及法條
- 刑法第35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本條罪名成立,須犯罪行為人對於物品原本就具備持有支配關係,且實務上認為行為人持有物品必須要有「合法」原因,例如:租賃、借貸、寄託、委任等關係。
- 主觀上必須行為人有決意將物品占為己有的心態;客觀上持有人也以物品所有人的地位處分、管理物品。
- 刑法第 336 條第一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本條之罪,須行為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處理公益事務為要件,並本於公務職務或公共利益而持有物品下,而犯侵占罪,才有本條之罪適用。假如行為人私下受他人囑託、而侵占他人物品,則無本條適用。
- 實務上認為,就算沒有公務或公益身分,但跟有前述身分一同犯罪者,也會成立本條的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犯。
- 刑法第336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本條所提到的「業務」,指的是在社會上反覆實行或經營事務之行為;若要成立本罪,必須要行為人透過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才有可能成立,比較常見的例子有:投資專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客戶獲利、大樓管委會財務委員侵占住戶繳交的管理費等。
-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實務上判斷侵占遺失物和竊盜的標準,主要是物品是否有脫離所有人的支配範圍。舉個例子:如果所有人把東西遺忘在公司,同事將物品占為己有,是屬於竊盜的範圍;如果將物品遺失在大賣場中,路人看到後據為己有,則是屬於侵占遺失物。
- 刑法第338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今天侵占財產的行為人,和所有人有親屬關係的話,則準用刑法第324條的規定,會有6個月時效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今天東西被家人侵占,則從侵占行為開始的6個月內,需要提告,否則就會無法提告。
二、「竊盜」、「侵占」的不同
一般民眾經常將「竊盜」和「侵占」適用的情況搞混,導致民眾報警時,警方無法第一時間釐清民眾想要提告的罪名。
為了方便讓大家理解兩者的區別,小編特別整理以下表格讓大家更容易去理解、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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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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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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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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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0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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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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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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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原有支配關係,建立新的持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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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者,破壞原有支配關係,建立新的持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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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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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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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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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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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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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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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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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親屬間的竊盜才能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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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親屬間的侵占才能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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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處理建議
- 如果您是被告,律師建議……
- 如果您涉犯侵占罪,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嘗試和告訴人聯繫,透過歸還侵占物品、賠償告訴人損失等方式,和告訴人達成和解。若有成功和解,會有利於您事後向檢察官、法官爭取較低的刑期。
- 若您今天不清楚如何向告訴人和解或是爭取較低刑期,建議先和我們聊聊,您會比較清楚案件狀況,也會比較好判斷日後是否需要律師協助處理後續。
- 如果您是告訴人,律師建議……
- 一般民眾對於提告「業務」侵占,時常會認為對方有「職務」在身且有侵占物品或款項的狀況,就直觀的認為對方構成業務侵占。但魔鬼藏在細節中,如果對方侵占物品並非利用職務之便或者因為職務關係而合法持有侵占物,則不會構成業務侵占。
- 若您今天無法判斷對方行為構成哪條罪名,建議利用本團隊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我們先幫您分析案件狀況,以利您後續決定該如何處理本案。
1. 對方有能力償還但都不還錢,能夠告對方侵占嗎?
- 不能。這樣的狀況無法構成侵占的原因,主要因為把錢借給對方的情況下,錢的所有權已經移轉給對方,所以對方是沒有侵占您對於借款的「所有權」。
- 遇到欠錢不還的狀況,則需要告訴人透過提告民事訴訟程序,才能將欠款追回。
2. 侵占罪的追訴期限有多久?
- 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普通侵占罪、公務公益和業務侵占的追訴期限為20年;侵占遺失物的追訴期限則為5年。如果是家人間的侵占罪,則只有6個月的追訴期限。
3. 侵佔罪能撤告嗎?
- 只有親屬間的侵占才能撤告。剩下的狀況,則會建議被告透過和告訴人和解爭取較低刑期。
五、成功案例
本團隊對於侵占案件,無論是告訴方或者被告方均有處理經驗,若您第一次遇到、正苦於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多加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我們能夠及時協助您,給您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
學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系 學士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研究所 碩士
經歷:
凱業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台灣羽球運動發展協會理事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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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楊子賢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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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張耀中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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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勞動法研學會理事
勞資事務師
社會保險師
擅長案件:刑事犯罪、車禍事故、不動產、土地、消費糾紛、債務糾紛、遺產、繼承、贈與、婚姻、監護、家事、勞動問題、 企業商務 、網路新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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