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債必看!本票裁定流程、費用全解析與「對方沒錢」的終極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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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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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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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手握具備法律效力的本票,卻面臨債務人不願償還款項時,「本票裁定」是債權人快速追討債務的重要法律途徑。根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裁定具有強制執行力,可以讓債權人直接聲請查封或拍賣債務人的財產,省去漫長的訴訟過程。
然而,許多債權人在啟動法律程序前,常有三大疑問:本票裁定流程怎麼走?聲請本票裁定費用要多少?以及最令人擔憂的:「本票裁定對方沒錢」該怎麼辦?本文將彙整專業法律知識,為您提供一份最實用、最完整的指南,助您順利追回欠款,確保自身權益。
一、2025 最新「本票裁定流程」Step-by-Step 懶人包
聲請本票裁定是啟動強制執行的第一步,整個流程相較於一般民事訴訟更為快速(約需一個月)。以下是將複雜程序簡化後的四個關鍵步驟,讓您輕鬆掌握「本票裁定流程」:
步驟 |
聲請細節 |
Step 1:遞狀 |
債權人(執票人)向法院提交本票裁定聲請狀,並檢附本票正本。管轄法院的選擇順序為: 1. 本票上所載的付款地法院 2. 本票上所載的發票地法院 3. 發票人(債務人)的住居所地或公司登記地法院。 |
Step 2:繳費 |
依據法院通知,繳納本票裁定費用(聲請規費)。費用金額是根據本票上載明的金額級距而定(詳見下一段落)。 |
Step 3:送達與陳報地址 |
法院核發裁定書後,債權人需在規定期限內(通常為 5 天)提供債務人的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或最新公司登記資料,以利法院將裁定書「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債務人收到裁定後有 10 天的抗告期。 |
Step 4:取得確定證明書 |
若債務人於抗告期內未提出抗告,法院會核發「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以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債權人需憑此執行名義,進一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二、本票裁定費用最新一覽表:聲請裁定要繳多少錢?
聲請本票裁定如同其他法律程序,需要向法院繳納規費。這筆「本票裁定費用」的金額並非固定,而是根據您持有的本票金額採級距制計算,以下為最新的費用標準,方便您立即估算成本:
聲請裁定的本票金額 |
本票裁定費用 |
未滿 10 萬元者 |
750 元 |
10 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 |
1,500 元 |
100 萬元以上~未滿 1,000 萬元 |
3,000 元 |
1,000 萬元以上~未滿 5,000 萬元 |
4,500 元 |
5,000 萬元以上~未滿 1 億元 |
6,000 元 |
1 億元以上者 |
7,500 元 |
三、拿到裁定書還不夠!追討欠款必須把握的「3年/6個月」關鍵時效
許多債權人誤以為拿到法院的本票裁定書就高枕無憂,但法律程序中的「時效」限制至關重要,一旦錯過可能導致追索權失效。
追索時效分為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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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追索期(3年):執票人對發票人的追討時效,從本票到期日(若未載明到期日,則從發票日)開始計算,3年內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超過此期限,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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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聲請期(6個月):一旦取得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執行名義),您必須在6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未在 6 個月內提出聲請,本票的時效會視為不中斷,將接續原本的 3 年追索期繼續計算,可能使您的追討權利因超過 3 年總時效而失效。
因此,債權人務必在取得裁定確定證明後,立即行動聲請強制執行,把握這 6 個月的黃金追索期。
四、本票裁定對方沒錢怎麼辦?一招教你持續追討!
這是債權人在執行過程中,最常遇到的挫折:「本票裁定對方沒錢」。當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國稅局查調債務人所得與財產資料後,發現對方名下確實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供扣押或拍賣時,您的追討權利並非就此終止!
面對「零財產」的困境,您的終極解決方案是: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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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策略: 當法院確認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您可以請求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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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債權憑證能證明債權關係存在,並且可以中斷本票的 3 年追索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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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追索: 只要您持有有效的債權憑證,日後一旦發現債務人有工作收入或新增財產,即可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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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換發: 債權憑證並非永久有效,其法律效力每 3 年需要換發一次。債權人應主動向法院聲請換發,以確保您的債權能夠持續受到法律保障。
透過債權憑證,即使本票裁定對方沒錢,您也能以法律的強制力,將追索期延長,直到債務人有能力償還為止。
五、 債務人異議與抗告:發票人對本票裁定不服時的救濟途徑
儘管本文主要面向債權人,但法律程序亦保障了發票人(債務人)的救濟權利。發票人若對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不服,主要有兩種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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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抗告:若債務人認為本票有形式上的錯誤(例如發票日、金額等要件不符《票據法》規定,屬於無效票),可於收到裁定書後的10天內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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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債務人對於實質債務是否存在、本票是否為真、或債務已經清償等實體爭議,則應在收到裁定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若在訴訟期間擔心財產被強制執行,債務人必須提供擔保金,請求法院停止執行程序。
1. 我已經還清債務,但忘記拿回本票,現在對方又去聲請本票裁定怎麼辦?
法院審查本票裁定只看票據形式是否合法,不會主動調查債務是否已清償。若您已還款但本票未取回,請保留清償證明(如匯款紀錄),並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債務已消滅並撤銷強制執行。建議務必在清償債務時,當場取回本票正本。
2. 本票裁定會影響債務人的信用嗎?
本票裁定本身不一定會直接影響信用紀錄,但當債權人憑裁定書聲請強制執行,並對債務人進行查封、扣押財產或強制扣薪後,則可能會對債務人的信用評分造成影響。
3. 本票與支票的法律效力主要差別在哪裡?
本票是一種無條件支付的承諾,持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與強制執行,追索速度快;而支票是發票人委託銀行等金融機構付款的支付工具,若遇到跳票等情況,通常需透過更複雜的訴訟程序來追討。本票對債權人的追索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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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 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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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苗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勞資事務師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法研學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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