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你應該知道的幾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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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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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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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語云:「天下無不散的筵席」,夫妻雙方因無法再容忍對方,最終走上離婚這條路。
但離婚真的有那麼簡單嗎?如果雙方有小孩、財產問題談不攏的情況下,該如何替自己主張最佳利益,卻是一門很深的學問。本文將透過最簡單的方式,帶大家了解離婚會遇到的種種情況。
一、涉及法條
- 民法第1050條
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民法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 民法第1058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二、現行制度下離婚管道有哪些?
我國現行離婚制度又可以分為「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和「裁判離婚」三種。
-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最簡單、快速的離婚方式,雙方談好離婚條件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後,即可偕同二位證人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
- 調解離婚:
如果雙方無法自行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就只能訴諸法院,請法院介入處理。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為強制調解案件,所以在法院審理前,會先要求雙方調解。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會適時協調雙方條件,看雙方是否在此階段達成共識並離婚。
- 裁判離婚:
假如雙方也無法透過調解達成離婚共識,最後就只能透過法院裁判離婚。
在此階段中,訴請離婚的那一方,必須依據自己的主張並提出相應的證據,才有可能爭取到有利判決。
- 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以下情況的話,是會無法主動提出離婚的:
- 依據民法第1053條規定,如果您在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配偶「和他人重婚以及合意性交」,又或者說知道配偶有這樣的狀況經過6個月或不知情但事情超過2年的話,就無法主動請求離婚。
- 依據民法第1054條規定,如果您在知悉配偶有「意圖殺害您、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情況超過一年或該情況發生超過五年的話,就不能主動請求離婚。
三、該如何辦理離婚程序?
現行制度下,透過上述不同方式離婚的情況下,需要準備的東西不盡相同,以下將分別為您介紹:
- 如果您是透過協議的方式離婚:
- 需要準備雙方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照片(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以及兩位以上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
- 若雙方有未成年子女,則需要於協議書上載明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歸屬由何人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時間以及扶養費用。
- 除了未成年子女相關的權利義務外,協議書內容尚須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等項目進行約定。
- 可至國內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如果您是透過調(和)解/裁判的方式離婚:
- 可以由雙方或其中一方,攜帶雙方(或其中一方)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調(和)解筆錄以及照片(符合身分證規格為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即可。
- 透過裁判離婚者,則是攜帶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 可以至國內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四、該如何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扶養費用又該如何約定?
- 依照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假若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 法院判定監護權(親權)會以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第一考量,審酌一切情狀,再綜合衡量各項有利或不利之因素及其影響程度,意思就是說關於未成年子女之健康、安全、教育、社會參與、表意與福利等權益,通常來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之父母為之,普遍被認為最符合最佳利益。至於如何取得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的資料呢?法院會先請社工或家事調查官前往訪視、調查外,也能依據情況請特定機關或專業人士對於特定情況進行評價,並審酌機關或專業人士給予的報告。
- 通常法院裁定/判決監護權後,通常也會一併審酌探視方應該給付多少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按照現行實務見解,若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或未成年子女並無特殊狀況下,法院通常會依照每年行政院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統計表作為核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的計算標準。
舉個例子:甲夫乙妻的離婚訴訟由台中法院審理判決,法官判決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由乙妻取得單獨監護,但日後丙會隨著乙一同到台北生活,因此乙可以向甲要求以台北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方式作為核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的標準,而非丙原本生活的台中消費支出金額作為標準。
- 如果雙方是協議、調解或和解離婚,也要記得約定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原則上雙方約定好即可;若您不知道該如何約定扶養費用的話,也可以參考前面提到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表所列舉的金額。
五、離婚後財產要怎麼分配?又有哪些財產可以分配?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需視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度而定,這部分可以參考我們關於夫妻財產制度的文章。
- 以我國目前大部分的夫妻來說,大多以法定財產制為主。若您是屬於這樣的情況下離婚,則雙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方式如下:
- 雙方必須先釐清各自的婚前和婚後財產各有多少,正負資產都必須列入計算
- 計算完畢後,財產較少者可向對方要求給付雙方財產互減後的一半;假若對方不願意或者兩造對於請求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則可以透過向法院提出訴訟進行釐清和要求給付。
- 若您的狀況是採用約定財產制度,則可以參考民法相關規定後進行計算。
- 另外要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性的。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超過5年,沒有行使,則請求權就會消滅。
1. 未成年子扶養費如何約定?
原則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雙方當事人約定好即可。若無法達成協議,可以透過訴訟請法院酌定。
2. 離婚可以請求贍養費用嗎?
依照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中提到的贍養費和國外的贍養費是不太一樣的。某些國家是允許離婚後其中一方必須給付一定金額作為贍養費用予他方,而我國只有在離婚時,會造成其中一方生活陷入困難的情況下,才例外允許有困難者請求贍養費用,就算今天需要給付贍養費用的一方對於離婚原因沒有任何過失,也都還是要給付。
3. 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開始有疑似脫產行為,我該怎麼做?
依照民法第1030-3條規定,如果夫妻一方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有處分行為者,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者,都會將該財產列入計算。
若今天有發現對方有疑似脫產行為出現時,應盡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避免對方脫產成功。
4. 對方如果不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我該怎麼辦?
若對方經過您的通知下,仍不願意按時給付扶養費用。您可以透過訴訟要求對方給付,或者帶著判決/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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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學士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 學士
經歷:
106年律師考試智慧財產組
京宇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台灣教育行動協會 常務理事
彰化縣警察局 法律顧問
三軍總醫院 法律顧問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調解委員遴選委員會委員
臺灣非洲之心協會 理事長
擅長案件:刑事犯罪、不動產、土地、遺產、繼承、贈與 、工程爭議 、消費糾紛 、車禍事故、債務糾紛、智慧財產、婚姻、監護、家事、企業商務 、網路新創 、勞動問題 、大陸事務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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