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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怎麼看?律師帶你秒懂遺產分配順序

民法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怎麼看?律師帶你秒懂遺產分配順序

  • 發表日期: 2025-12-24
  • 更新日期: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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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順位怎麼看?配偶可繼承遺產嗎?分配順序為何?父母、兄弟姊妹可繼承到多少比例?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尤其當家中長輩離世後,更常會因為遺產分配問題而讓家人間的感情產生裂痕...因此,下面就讓律師為你說明民法中明定的遺產繼承順位,讓你以圖表更清楚了解遺產分配相關規定,避免因不了解而造成家庭糾紛。

一、民法繼承順位圖解:配偶地位與血親4大順位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共有4個順位,並以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為第1順位繼承人,若無子女,才會由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繼承。此外,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故為「當然繼承人」,無論有無子女,都可繼承遺產。因此遺產繼承的基本順序如下:

繼承順位

繼承人範圍

配偶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應繼分會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與其他繼承人一同分配

第1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子女,包含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2順位

父母(當被繼承人為被收養者,且其過世時收養關係仍存在,第2順位即為養父母)

第3順位

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及收養之兄弟姊妹)

第4順位

祖父母(包含外祖父母、收養關係成立之養父母的父母)

⚠️ 注意:繼承採「排除制」,若有第1順位繼承人,則第2~第4順位皆無繼承權;若無第1順位繼承人,或第1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才會依序由第2順位繼承人繼承,以此類推。

二、遺產怎麼分?從應繼分與特留分看懂遺產繼承比例

有了繼承順序,那遺產比例怎麼分配?遺產分配比例需視繼承順位而定,且還可分為「應繼分」與「特留分」兩種。

1. 應繼分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

應繼分是指依繼承順位與人數計算,每位繼承人在未另有有效遺囑指定時,依法應取得的比例。根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各順位繼承人的應繼分繼承比例如下:

繼承順位

繼承人範圍

遺產分配比例

配偶+第1順位

配偶+子女

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

配偶+第2順位

配偶+父母

配偶先得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父母均分

配偶+第3順位

配偶+兄弟姊妹

配偶先得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均分

配偶+第4順位

配偶+祖父母

配偶先得三分之二,剩餘三分之一祖父母均分

2. 特留分遺產分配表

特留分則是指法律為保護特定法定繼承人而保留,不得因遺囑或生前贈與任意侵害的最低保障份額。故即使有遺囑,遺產分配比例仍不可違反《民法》第1223條規定,需預留給繼承人特留分的比例分配。其詳細比例如下表:

繼承人範圍

特留分須保留比例

配偶

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父母

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

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祖父母

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三、代位繼承順位歸屬︱特殊繼承狀況解析

  1. 相信在討論遺產時,你可能還聽過「代位繼承」,但代位繼承是什麼?任何人都可以「代位」嗎?根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若第1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已喪失繼承權,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意即,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已先行過世,孫子女即可代父母繼承其應繼分遺產。
  2. 而有人可能會問:「那媳婦或女婿呢?子女的配偶可以代位繼承嗎?」答案是不行的!代位繼承僅限第1順序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媳婦與女婿屬直系「姻親」卑親屬,故無法代位繼承。
  3. 📋 媳婦或女婿若想分到遺產,僅能靠遺囑註明,且不可侵害到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權益。

四、沒有子女怎麼辦?單身或無繼承人時的遺產分配順序

現今越來越多人為不婚不生主義,此時若離世,遺產分配順序為何?如果一個繼承人都沒有,又該怎麼辦?

1. 單身者 ➜ 依順位繼承

若被繼承人既無配偶也無子女,將會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由第2順位繼承人(父母)繼承;若父母皆已過世,則依序由第3順位(兄弟姊妹)、第4順位(祖父母)繼承。

 

延伸閱讀:繼承人中有人不出面辦理存款繼承其他人就無法繼承嗎?遺產分配兄弟不蓋章、找不到人怎麼辦?

2. 無任何繼承人者 ➜ 結餘移交國庫

若上述各順位皆無人,或全體拋棄繼承,可由親屬、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以協助清理遺產與債務,結餘則會移交國庫。故如果想避免自己的遺產最終歸給國庫,建議可事先立遺囑指定受贈對象。

五、拋棄繼承流程與債務風險:務必掌握3個月時限

由於遺產包含債務,如不願承擔,繼承人應自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而拋棄繼承意指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也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根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若欲拋棄繼承,需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若超過3個月,雖無法再聲請拋棄繼承,但會自動適用限定繼承原則,建議盡快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避免因繼承之債務問題影響到自身權益。

 

延伸閱讀: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放棄時效與時間計算方式律師一次詳解!

六、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怎麼分妥善?讓法律停看聽協助你

  1. 本團隊對於遺產案件均有豐富處理經驗,律師會針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往下幫當事人確認遺產總額、應繼承比例,並協助確認是否有繼承權遭受侵害等情況,給予民眾繼承上的處理建議。
  2. 推薦律師名單

    唐樺岳 律師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學士
    • 京宇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 彰化縣警察局 法律顧問

    鄭堯駿 律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研究所 碩士
    • 凱業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 諮詢律師

    張淳軒 律師

    •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 碩士
    • 大聖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 新北、苗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3. 本團隊皆有豐富處理遺產案件的經驗,若第一次遇到類似案件而正苦於不知如何處理,非常歡迎您利用本團隊所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讓律師能夠給予你最專業的處理建議及方向。想知道更多有關於成功案例和真實案件回饋?也可以到民眾回饋看看喔!
張淳軒 律師

張淳軒 律師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 學士
經歷: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苗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勞資事務師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法研學會理事
擅長案件:詐欺、洗錢防制法、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不動產案件、民事求償、強制執行程序

法律停看聽(本頁網址 :https://www.wecareweadvise.com.tw/article_content.aspx?i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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