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怎麼看?律師帶你秒懂遺產分配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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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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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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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順位怎麼看?配偶可繼承遺產嗎?分配順序為何?父母、兄弟姊妹可繼承到多少比例?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是許多人關心的問題,尤其當家中長輩離世後,更常會因為遺產分配問題而讓家人間的感情產生裂痕...因此,下面就讓律師為你說明民法中明定的遺產繼承順位,讓你以圖表更清楚了解遺產分配相關規定,避免因不了解而造成家庭糾紛。
一、民法繼承順位圖解:配偶地位與血親4大順位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共有4個順位,並以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為第1順位繼承人,若無子女,才會由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繼承。此外,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故為「當然繼承人」,無論有無子女,都可繼承遺產。因此遺產繼承的基本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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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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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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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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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應繼分會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與其他繼承人一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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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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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子女,包含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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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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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當被繼承人為被收養者,且其過世時收養關係仍存在,第2順位即為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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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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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及收養之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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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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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包含外祖父母、收養關係成立之養父母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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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繼承採「排除制」,若有第1順位繼承人,則第2~第4順位皆無繼承權;若無第1順位繼承人,或第1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才會依序由第2順位繼承人繼承,以此類推。
二、遺產怎麼分?從應繼分與特留分看懂遺產繼承比例
有了繼承順序,那遺產比例怎麼分配?遺產分配比例需視繼承順位而定,且還可分為「應繼分」與「特留分」兩種。
1. 應繼分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
應繼分是指依繼承順位與人數計算,每位繼承人在未另有有效遺囑指定時,依法應取得的比例。根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各順位繼承人的應繼分繼承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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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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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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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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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第1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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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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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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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第2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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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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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先得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父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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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第3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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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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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先得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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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第4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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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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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先得三分之二,剩餘三分之一祖父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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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留分遺產分配表
特留分則是指法律為保護特定法定繼承人而保留,不得因遺囑或生前贈與任意侵害的最低保障份額。故即使有遺囑,遺產分配比例仍不可違反《民法》第1223條規定,需預留給繼承人特留分的比例分配。其詳細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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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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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須保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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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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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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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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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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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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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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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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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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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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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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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繼承順位歸屬︱特殊繼承狀況解析
- 相信在討論遺產時,你可能還聽過「代位繼承」,但代位繼承是什麼?任何人都可以「代位」嗎?根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若第1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已喪失繼承權,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意即,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已先行過世,孫子女即可代父母繼承其應繼分遺產。
- 而有人可能會問:「那媳婦或女婿呢?子女的配偶可以代位繼承嗎?」答案是不行的!代位繼承僅限第1順序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媳婦與女婿屬直系「姻親」卑親屬,故無法代位繼承。
- 📋 媳婦或女婿若想分到遺產,僅能靠遺囑註明,且不可侵害到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權益。
四、沒有子女怎麼辦?單身或無繼承人時的遺產分配順序
現今越來越多人為不婚不生主義,此時若離世,遺產分配順序為何?如果一個繼承人都沒有,又該怎麼辦?
2. 無任何繼承人者 ➜ 結餘移交國庫
若上述各順位皆無人,或全體拋棄繼承,可由親屬、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以協助清理遺產與債務,結餘則會移交國庫。故如果想避免自己的遺產最終歸給國庫,建議可事先立遺囑指定受贈對象。
五、拋棄繼承流程與債務風險:務必掌握3個月時限
由於遺產包含債務,如不願承擔,繼承人應自知悉得繼承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而拋棄繼承意指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也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根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若欲拋棄繼承,需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若超過3個月,雖無法再聲請拋棄繼承,但會自動適用限定繼承原則,建議盡快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避免因繼承之債務問題影響到自身權益。
延伸閱讀: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放棄時效與時間計算方式律師一次詳解!
六、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怎麼分妥善?讓法律停看聽協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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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 學士
經歷: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苗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
勞資事務師
社團法人中華勞動法研學會理事
擅長案件:詐欺、洗錢防制法、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不動產案件、民事求償、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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